索 引 号 | szfb/2022-00174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00:00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文 种 | 商政发〔2021〕22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陕政发〔2020〕1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商洛“一都四区”建设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全面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推动绿色发展,守住秦岭生态安全底线。
实施分区管控。以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为核心,建立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针对不同环境管控单元特征,分别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差异化环境准入,促进环境管理精准化。
定期动态更新。做好与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十四五”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目标的衔接,建立常规调整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更新管理机制,实施全市“三线一单”动态管理,适时更新调整“三线一单”成果。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特别是秦岭、汉丹江流域、黄河流域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取得显著成效,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2035年,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自然资源利用得到显著优化,建立规范的国土开发与保护制度,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四)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按照保护优先、衔接整合、有效管理的原则,将全市行政区域统筹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类环境管控单元102个,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全市划分优先保护单元70个,面积9313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7.55%。
——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大气、水、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城镇规划区、重点开发区等开发强度高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全市划分重点管控单元25个,面积2633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3.44%。
——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全市划分一般管控单元7个,面积7641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9.01%。
(五)明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保护优先为原则,突出空间布局约束,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活动,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确保重要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重点管控单元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减排治理和环境风险防控为重点,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六)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围绕“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四个方面,建立由市域、县(区)域及具体环境管控单元构成的“1+7+X”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包括全市“1”个总体管控要求,“7”个县(区)管控要求,以及全市“X”个(现划定102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三、“三线一单”实施应用
(七)严格环境风险源头防控
强化“三线一单”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的作用,加强“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的衔接,规划环评以“三线”为重点,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建设项目环评结合“三线一单”重点论证选址选线可行性及清单要求的相符性,严把环境风险源头预防“关口”。
(八)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强化“三线一单”在大气、水、土壤和生态等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生态修复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九)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将“三线一单”要求贯穿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城镇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及重大项目建设、执法监管等全过程,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刚性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
(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
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统筹抓好区域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三线一单”确定的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内容。
四、“三线一单”长效机制
(十一)建立成果管理机制
依据《陕西省“三线一单”成果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成果发布实施、监督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及时更新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三线一单”成果实施应用。
(十二)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协调小组按相关规定每5年组织实施全市“三线一单”评估,编制更新调整方案,经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发布。5年之内因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国土空间规划等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依规发生调整需要及时更新“三线一单”的,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审定后进行更新,同时将更新调整后成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十三)建设数据应用系统
市生态环境局在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下建设全市“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系统,集成市级“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具体要求,推动形成市、县区及市级各相关部门“三线一单”数据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成果共享共用。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主动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应用。将县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三线一单”实施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巡察范围,对“三线一单”落实不力的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三线一单”落细落小落地。
(十五)强化工作保障
市、县区要组建长期稳定的技术团队,做好“三线一单”成果的应用管理,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三线一单”成果落地见效。
(十六)加强宣传指导
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向社会公开全市“三线一单”成果和评估结果等信息,通过领导访谈、新闻发布会、报纸、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方位宣传“三线一单”政策措施,为项目建设单位和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服务。
附件:1.商洛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2.商洛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汇总表
3.商洛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
附件1
商洛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附件2
商洛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汇总表
区县 |
面积 (km2) |
管控单元个数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
个数 |
面积 (km2) |
占比 |
个数 |
面积 (km2) |
占比 |
个数 |
面积(km2) |
占比 |
|||
省级成果 |
19581 |
100 |
68 |
9234 |
47.16% |
25 |
2057 |
10.51% |
7 |
8290 |
42.33% |
市级成果 |
19587 |
102 |
70 |
9313 |
47.55% |
25 |
2633 |
13.44% |
7 |
7641 |
39.01% |
商州区 |
2646 |
16 |
11 |
1369 |
51.74% |
4 |
516 |
19.50% |
1 |
761 |
28.76% |
洛南县 |
2831 |
12 |
8 |
1280 |
45.21% |
3 |
434 |
15.33% |
1 |
1117 |
39.46% |
丹凤县 |
2408 |
15 |
10 |
1191 |
49.46% |
4 |
325 |
13.50% |
1 |
892 |
37.04% |
商南县 |
2315 |
15 |
10 |
1116 |
48.21% |
4 |
274 |
11.84% |
1 |
925 |
39.96% |
山阳县 |
3532 |
15 |
10 |
1593 |
45.10% |
4 |
445 |
12.60% |
1 |
1494 |
42.30% |
镇安县 |
3487 |
12 |
9 |
1580 |
45.31% |
2 |
374 |
10.73% |
1 |
1533 |
43.96% |
柞水县 |
2368 |
17 |
12 |
1184 |
50.00% |
4 |
265 |
11.19% |
1 |
919 |
38.81% |
附件3
商洛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
适用范围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1.总体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禁止性和限制性准入要求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在行政区域内的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禁止性和限制性准入要求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陕发改秦岭〔2021〕468号)和《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在长江流域江河两岸的禁止和限制性准入要求依照《长江保护法》执行。 4.严格“两高”项目准入。 |
||
污染排放管控 |
1.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2.开展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饮用水水源地和黑臭水体专项整治,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管网建设,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3.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4.加快推进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5.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打造低碳产业布局,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 3.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2.能源利用总量及利用效率要求: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农业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稳步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加强高耗能行业能耗管控,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持续下降。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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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态保护红线 |
2.1总体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的要求进行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
2.2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参照《全国生态功能区划(2015年修编版)》中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要求管理: 1.严格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 2.禁止水体高污染产业发展,严格监管矿产、水资源开发,严肃查处毁林、毁草、破坏湿地等行为。 |
||
2.3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参照《全国生态功能区划(2015年修编版)》中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要求管理: 1.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滥采,保持并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的平衡,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 2.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栖息地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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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参照《全国生态功能区划(2015年修编版)》中水土保持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相关规定管理: 1.全面实施保护天然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严禁陡坡垦殖和过度放牧。 2.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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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生态空间 |
3.1总体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限制与生态功能不一致的开发建设活动。 2.一般生态空间内的法定禁止开发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不得轻易侵占该部分空间进行违法开发建设。 |
|
3.2秦岭核心保护区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在行政区域内的秦岭核心保护区的禁止性和限制性准入要求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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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秦岭重点保护区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在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保护区等区域的禁止性和限制性准入要求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陕发改秦岭〔2021〕468号)和《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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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湿地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照《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要求进行管理。 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天然湿地用途。改变天然湿地用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重要建设项目必须占用天然湿地;重要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具有可行的湿地占用方案。 2.禁止在天然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开垦、烧荒; (2)擅自排放湿地蓄水; (3)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4)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 (5)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6)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7)向天然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 (8)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9)其他破坏天然湿地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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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加强江河源头水生态保护,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毁林行为。 2.秦岭一般保护区的禁止性和限制性准入要求执行《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的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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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类保护地 |
4.1自然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等要求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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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风景名胜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要求进行管理。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2.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3.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2.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3.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4.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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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类保护地 |
4.3森林公园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等要求进行管理。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开矿、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坟墓等毁林、破坏景观或者环境的活动。 2.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3.禁止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实施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开发房地产、建设开发区,以及建设与森林公园功能和规划不符的其他项目。 4.未经许可不得引进非本地林区的生物物种。进入森林公园的各类植物和植物产品均应当进行检疫。禁止改变或者围堵森林公园内的自然河溪、水面。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2.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依前款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4.确需占用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征得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已经批准占地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建设,不得随意改变。 5.在森林公园内的建设活动,应当征得森林公园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因维护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施,确需在森林公园内采石、挖沙、取土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
|
4.各类保护地 |
4.4地质公园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要求进行管理。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2.不得在保护区内新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工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 |
|
4.5饮用水源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2.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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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湿地公园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管理。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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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类保护地 |
4.7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进行管理。 1.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2.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工程。 3.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4.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5.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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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国家公益林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管理。 1.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2.对国家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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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点管控单元 |
5.1县域工业聚集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碳减排各项要求。 2.严控“两高”项目,落实区域削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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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排污口长效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支持企业开展能效提升、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等绿色升级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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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园区及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 2.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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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涉气“两高”项目(民生等项目除外)。 2.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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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落实污染治理设施。 2.鼓励清洁能源汽车替代老旧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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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控制涉气“两高”项目(民生等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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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区域内保留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严格落实污染治理设施。 2.鼓励清洁能源汽车替代老旧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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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点管控单元 |
5.4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水平,使出水稳定达到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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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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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重点行业源头控制,落实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企业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减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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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农用地安全利用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分类管理,对需要进行土壤修复的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土壤修复治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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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加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管理,确保安全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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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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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规模以上工业以燃料煤控制为主,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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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管控单元 |
6.1总体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商洛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空间布局约束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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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执行商洛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污染物排放管控相关要求。 2.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治理力度,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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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执行全省、陕南地区、商洛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中环境风险防控相关要求。 2.加强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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