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
商洛市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于残疾人工作,遵循中、省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新决策、新部署和新要求,按照兜底线、建机制、全覆盖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加强残联、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高效有序的合力,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水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
2.坚持制度衔接、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救助;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3.坚持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坚持救小、救早,积极开展低龄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优先救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有效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康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
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0-6岁(含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原则上不做过多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及标准
1.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为其提供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实施免费植入手术、评估及术后调机,救助标准为6万元/人(限单耳单次手术)。其中:产品由省残联统一采购,术前筛查、手术和术后调机1.5万元/人。双耳助听器购置及验配、调试救助标准为0.6万元/人。对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0.2万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
2.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助视器适配和视功能训练,每人补助0.2万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3.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椎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92万元/人,其中用于矫治手术救助1万元、矫形器装配0.12万元、术后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0.2万元,训练时间不少于4个月。肢体功能障碍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2.12万元/人,其中矫形器装配0.12万元,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0.2万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
4.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0.2万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 。
辅具适配项目救助按照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标准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送训费,由县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各县区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本方案明确的救助标准。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县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经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不得推诿拒绝持当地居住证残疾儿童的申请救助,不得以是否持有残疾证为申请条件。
(二)审核。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区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做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持残联组织发放的《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不符合条件的向儿童监护人说明原因,并由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提供支持性服务。
(四)结算。救助资金由“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发放地负责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区残联审核后,合规康复服务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在项目救助标准内给予救助,由县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康复经费实行预付制,进入康复机构先预付康复周期1-3个月救助费,原则上每3个月为一结算周期。经县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的送训费,由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按月代发。
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团队、评估机构、康复机构等分别将残疾儿童基本信息、评估、转介、服务等内容录入“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四、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并切实用好中、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资金。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康复救助资金,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根据全市残疾儿童实际数量及送训情况,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兜底解决,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80%。
五、康复机构建设
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市级和县区至少确定1所公益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康复机构,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要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着力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努力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定点康复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资金,建立康复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康复效果评估、康复档案管理等工作。
残联、教育、民政、卫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规范康复机构健康发展。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康复机构实施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绩效未达到服务要求的康复机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加大对定点康复机构内部规范管理的指导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
六、工作职责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残联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残疾儿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及时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数量;组织协调残疾儿童筛查、评估、审批;制定康复救助计划;提出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建议;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组织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对部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总结报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支持学前阶段特殊教育发展,将学前阶段特殊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发展计划,推动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幼儿园(班)。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的资质。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升特教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做好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信息对比工作,残疾儿童康复期间,对符合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予以优先解决,引导社会捐资捐助。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挤占、套取、拖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
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做好对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服务、医疗费用审核和先行结算等工作。
卫计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融入健康陕西建设大局,审定医疗康复机构的康复资质,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做好0-6岁儿童残疾筛查、评估、转介工作,并与同级残联组织共享筛查信息;加强康复医学业务建设和应用技术规范的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
扶贫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救助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大局,作为建档立卡残疾贫困家庭脱贫的重要措施,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比对工作,加大对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
其他相关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本部门相关职能和政策的支持范围,对残疾儿童予以优先支持。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制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认定、审核办法,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具体的申请、审核、救助、结算程序、时效,确保将涉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好事办实、实事办好。根据财力状况、残疾儿童状况等实际,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限制,提高救助水平和标准。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重要部署,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关系残疾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美满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健康中国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重要性,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担当、勇于负责,务求实效、抓好落实。
(二)强化衔接,统筹配合。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配合,搞好各类政策之间的衔接,确保制度稳妥可持续推进。残联、教育、民政、人社、卫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特别是各县区政府要强化工作统筹,整合资源,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推进,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
(三)探索创新,务求实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好。要建立督查考核和推进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推进工作衔接有序、协作高效、落实有力。要结合“放管服”改革,坚持方便实用、务实管用的原则,简化办事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大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残疾预防知识,使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和要求,增强广大群众残疾预防和依规办事意识。积极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加强工作落实的指导和督导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工作取得实效,为建设创新美丽幸福商洛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