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商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导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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