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资源配置和降低行政成本,不断提升审批工作效率,保障农村村民合理住宅用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59条、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33条、34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5条、27条、49条,《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农村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从202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严格审查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应符合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纳入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必须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区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各县区政府统筹解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审批涉及的耕地开垦费或占补平衡指标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税费一律不得向村民收取,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收缴。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要按照批次形式组件报批,具体审批流程和要求参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陕建发〔2025〕29号,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3〕38号,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执行。
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中,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退旧”和用地标准。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标准的,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宅且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核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宅基地用地。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规范审批。各县区政府在委托职权范围内,规范实施农用地转用审批,建立相关审批流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审批事项委托到位、承接顺畅、管理规范。
(二)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保障群众需求,主动接受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承担因行使委托审批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工作。受市政府委托、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参加复议听证或出庭应诉,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区政府的审查审批行为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涉及违法违规审批的,及时报告市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及时上报备案。各县区政府在农用地转用批复下发之日起5日内,在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备案,1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完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报备工作。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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