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商洛市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要求,持续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扎实整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存在问题,达到举一反三、建章立制的工作成效,市政府决定在完成砂石矿山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集中三个月时间,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专项整治,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商洛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陕西省秦岭区域矿山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整治以下内容。
(一)违法开采或违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矿山及其附属设施未取得合法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含临时用地);未按用地和规划审批内容进行生产、建设,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批少占多、变更用途、违规租赁;违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
(二)环保措施不完善。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全面落实环评批复内容;矿石废渣裸露堆放、运输无遮盖,物料大棚建设不规范;未落实“三同时”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露天开采作业面遮盖措施不到位、喷雾降尘系统未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降噪措施不符合要求,污水排放、厂界噪声不达标;未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评估演练效果;应急物资储备不满足应急需求;生态恢复治理方案未报备;未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要求,落实开采过程中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闭坑矿山未完成生态修复,治理效果不达标。
(三)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拦渣坝、排水沟、沉砂池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未正常运行,植被恢复等生物措施不符合标准,临时堆料场、取弃土场等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水土保持补偿费未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设施未按规定程序验收。
(四)安全生产存在隐患。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排土场未纳入设计范围或者与设计不符;施工队伍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组织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不规范。
三、整治时间
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集中开展3个月,从2025年10月20日至2026年1月19日。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正常生产、在建、停产、关闭的各类矿山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二)市发改委(市秦岭办)。负责排查整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手续是否合规,是否符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政策,检查矿山视频监控系统。
(三)市公安局。负责排查整治矿山民用爆炸品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依法打击矿山相关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予以惩处。
(四)市资源局。负责排查整治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越界、无证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让收益(价款)是否按规定处置;是否履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义务;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恢复治理责任;是否办理用地手续,是否存在批少占多、变更用途等违法行为。
(五)市环境局。负责排查整治矿山企业是否取得环评批复,是否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污染大气、水、固体等方面违法行为;是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及物资;是否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是否整改到位等。
(六)市水利局。负责排查整治矿山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合法有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竣工验收并报备;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项目扰动是否超出方案许可范围等。
(七)市应急局。负责排查整治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建设现场是否满足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等。
(八)市林业局。负责排查整治矿山用林(草)手续是否齐全;涉及林木采伐的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是否按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否存在未批先占、超审批范围、无证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等。
(九)其他相关部门。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职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记“国之大者”,成立专项工作专班,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县区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鼓励群众举报相关违法线索,摸清具体情况。针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破坏生态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确保问题真改实改彻改。
(三)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工作专班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和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实现动态监管全覆盖,对违法行为零容忍。
(四)明确目标,应关尽关。严格管控开采活动,对手续不全、长期停产停建、违法行为屡查屡改屡犯、严重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矿产予以关闭退出,有效压减矿山数量,至2025年12月25日前,商州区矿山数量控制在36个以内,丹凤县矿山数量控制在19个以内,洛南县、商南县矿山数量分别控制在50个以内,山阳县矿山数量控制在45个以内,镇安县矿山数量控制在37个以内,柞水县矿山数量控制在28个以内。
(五)强化督导,严肃纪律。砂石矿山整治期间成立的七个督导组队伍不撤、人员不变,适时赴各县区开展矿山整治暗访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根据初次违规、屡教不改或重大违法行为采取不同追责措施。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既查办违法事实,又倒查监管责任。对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工作中履职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完成矿产压减任务的严肃问责。
请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姓名、职务、电话)于2025年10月21日18:00前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联系人:王魏林,联系电话:2321567),各县区政府将工作方案和问题台账于2026年1月26日18:00前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联系人同上)。
附件:1.商洛市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和督导组成员名单
2.商洛市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问题台账
附件1
商洛市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和督导组成员名单
一、工作专班人员组成
组 长:赵 孝 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副组长:李 波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璩泽涛 副市长
王宇鹏 副市长
成 员:何 筠 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建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昌兵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小宁 市发改委(市秦岭办)主任
陈军锋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军 市资源局党组书记
李剑文 市环境局局长
傅 强 市水利局局长
明道煜 市应急局局长
任彦平 市林业局党组书记
支朝奇 商州区政府区长
方德军 洛南县政府县长
吴春亮 丹凤县政府县长
刘 华 商南县政府县长
李凌云 山阳县政府县长
刘学智 镇安县政府县长
李 强 柞水县政府县长
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资源局,王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日常调度、督导检查、通报情况、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督导组人员组成
市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下设七个督导组,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工作。
第一督导组由市发改委(市秦岭办)牵头,负责督导商州区;第二督导组由市林业局牵头,负责督导洛南县;第三督导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督导丹凤县;第四督导组由市环境局牵头,负责督导商南县;第五督导组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督导山阳县;第六督导组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督导镇安县;第七督导组由市资源局牵头,负责督导柞水县。
督导检查采取实地暗访、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情况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联系人同上)。
附件2
商洛市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问题台账
填报县区(盖章): | 填报时间:2025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 |||||||
序号 | 矿山名称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整改期限 | 整改进度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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