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商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基本就业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商洛市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划分实施方案》《商洛市基本生活救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划分实施方案》《商洛市基本住房保障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划分实施方案》《商洛市粮食安全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划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市委深改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基本就业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基本就业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兜牢重点群体就业底线,促进我市高质量充分就业,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就业援助帮扶
(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按照用人单位所属,市县分别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将对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对符合规定就业援助基地发放的就业帮扶奖补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
(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将就业见习补贴按照服务开展主体,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对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和兜底责任。
二、创业服务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等群体发放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
三、其他基本就业服务
(一)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将职业培训补贴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按照服务开展主体,由市县分别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主体责任。
(二)就业信息服务。将为符合规定的劳动年龄人口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按照服务开展主体,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级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服务。将为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调查、就业监测等就业服务,按照服务开展主体,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级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将按规定为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创业服务,开展的就业创业专项活动等,按照服务和活动开展主体,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级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尚未纳入到上述范围的其他基本就业服务事权事项,按照市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商洛市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围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目标,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养老金调标补助责任。将地方财政负担的养老金调标补助责任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属级,由市级或县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缺口分担责任。将地方财政负担的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缺口分担责任,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属级,由市级或县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按供养人员隶属关系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将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按供养人员隶属关系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1.缴费补贴。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财政按照参保人数、补贴标准、绩效等因素按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和兜底责任。
2.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将为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财政按照参保人数、代缴标准、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和兜底责任;为中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财政按照参保人数、代缴标准、比例、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和兜底责任;将轻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和兜底责任。
3.为部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代缴养老保险费。将为部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财政按照参保人数、代缴标准、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和兜底责任。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
1.基础养老金。将市级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财政按照参保人数、最低养老金标准、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和兜底责任;将县级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和兜底责任;将高龄、年限、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财政按照参保人数、补助标准、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和兜底责任。
2.丧葬补助金。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全省最低标准支出责任,县级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的支出责任。
对尚未纳入到上述范围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事权事项,按照市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商洛市基本生活救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基本生活救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助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困难群众救助
(一)困难群众救助。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财政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
(二)困难群众取暖补贴。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取暖补贴,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财政按照困难群众人数和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
二、残疾人服务
(一)残疾人服务。将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临时救助,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财力、绩效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
(二)残疾人补贴。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财政根据困难残疾人数、重度残疾人数和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
三、受灾人员救助
将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旱灾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中央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修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市级财政根据受灾人数、财力和绩效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市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修缮)、旱灾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市级财政根据受灾人数、财力和绩效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
对尚未纳入到上述范围的其他基本生活救助事权事项,按照市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商洛市基本住房保障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基本住房保障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切实发挥基本住房领域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用,按照《陕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23〕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一)公共租赁住房。将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确定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建设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可对县级给予适当补助。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核、项目验收、资产管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维修维护等确定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将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定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建设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可对县级给予适当补助。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核、项目验收、资格认定、房源分配、资产管理等确定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租赁补贴。将租赁补贴支出确定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根据发放主体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补贴发放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可对县级给予适当补助。将租赁补贴资格审核、组织发放等确定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根据发放主体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四)城中村改造。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支出等确定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可对县级给予适当补助。将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核、项目验收、房源分配、资产管理等确定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将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确定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可对县级给予适当补助。将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核、项目验收、房源分配、资产管理等确定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六)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等确定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可对县级给予适当补助。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审核、项目验收等确定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
(一)农村危房改造。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确定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年度计划、绩效情况等,按一定比例对县级给予适当补助,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农房抗震改造。将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农房抗震改造确定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年度计划、绩效情况等,按一定比例对县级给予适当补助,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尚未纳入到上述范围的其他基本住房保障事权事项,按照市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商洛市粮食安全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我市粮食安全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保障粮食安全,扛牢市县粮食安全责任,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耕地保护
(一)耕地保护与监测
将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查监测,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组织开展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查监测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组织开展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查监测为县级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委托县级开展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查监测业务,根据承担任务和绩效情况等因素,对县级予以补助。
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疑似非耕地的核实、举证、整改,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实施、验收、报备入库,耕地样品采集与化验、质量控制、监测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
将高标准农田的新建与改造提升、灾毁农田修复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将县级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编制、技术规范制定,项目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农田建后管护、上图入库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耕地污染防治与修复。
将全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治理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盐碱地综合治理等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推广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粮食生产
(一)稳定粮食面积
将具体优化粮食种植生产和种植结构、实施布局调整,加强种粮引导宣传,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稳定粮食产量
将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开展粮食生产应急救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各县区灾情、损失、救灾成本等因素,对县级予以适当补助。
将组织实施粮食大面积单产提升,落实推广单产提升种植,集成运用区域性粮食高产高效技术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委托县级开展的项目,市级予以适当补助。
(三)种业振兴
将具体开展良种培育与技术攻关,种业育繁推能力提升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开展的良种培育与技术攻关,种业育繁推能力提升等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开展的良种培育与技术攻关,种业育繁推能力提升等事项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委托县级开展的按照攻关品种、运用关键育种技术、科技攻关难度与综合成本、种业育繁企业分布及育繁推成果等因素,市级对县级予以适当补助。
(四)粮食生产服务保障
将粮食生产农机化研发、引进、展示、推广,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培育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委托县级开展的项目,市级予以适当补助。
将农机具审验,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社会化服务具体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粮食储备
将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承担的定额补助外,超出部分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储备粮规模确定,储备粮轮换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粮食流通
(一)粮食流通监管
将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粮食执法、粮食监管举报奖励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区域内粮食库存检查、粮食执法、粮食监管举报奖励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粮食市场调控
将调节全市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保证市场稳定,向本区域组织投放储备粮食及其他必要措施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粮食加工
将市级部门负责的粮食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对县区和市属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消防考核、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行政区域的粮食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粮食应急
将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联系,市级部门组织的全市应急预案演练,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依法采取的必要应急处置措施,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七、其他方面
(一)粮食支持政策
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县级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等因素,确定对县级的转移支付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补齐。
(二)粮食节约
将建设粮食绿色生产机收减损体系,示范推广粮食减损,实施粮食绿色储备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委托县级开展此项工作的,根据县区粮食种植面积等因素,对县级予以适当补助。
(三)宣传教育、培训
将粮油生产方面高素质农民培育,技能培训与能力提升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委托县级开展的项目,市级予以适当补助。对尚未纳入到上述范围的其他粮食安全事权事项,按照市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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