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商洛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商政办发〔2025〕28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商规〔2025〕003—市政办002)。现就《商洛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4年1月18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于印发了原《管理办法》,自施行以来,对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病媒生物防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清理的通知》(陕司通[2025]33号)要求,由市卫健委负责,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三、修订过程
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对原《管理办法》中的预防控制部分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完善,形成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商洛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商洛市卫健委部门频道均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建议,并经市卫健委法律顾问审核,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执行。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5章22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预防控制、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分别明确了病媒生物的定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原则、市、县区政府、爱卫会、成员单位及镇(办)爱卫机构的职责、各重点行业部门和重点场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措施和方法等内容。
五、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实施期限
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七、政策解读单位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健康促进科0914-320080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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