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机构职能调整,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中共商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全市县(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编发〔2026〕1号)要求,现确认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特此公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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