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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确认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 索引号
    116110000160608927/2026-00048
  • 发布机构
    商洛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04日
  • 名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确认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明确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依据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名单

依据上述规定,商洛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的下列派出机构,自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三、执法权限

上述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责任。

(一)现场检查;

(二)查封、扣押;

(三)代履行;

(四)行政处罚。

四、执法依据

上述派出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确认的各派出机构,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亮证执法。

(三)凡未经本公告确认的机构,不具有以自己名义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特此公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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